*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 任务已完成)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2006年我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6〕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教育局《关于2006年我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2006年我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做好2006年我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合理配置师范类毕业生资源,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2006年我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思想
师范类毕业生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师资队伍建设的主要来源,合理使用师范类毕业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措施,对于我市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师队伍,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优化师资来源。
二、继续深化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一)加强师范类毕业生需求计划的管理,加大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宏观调控力度。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学校、各市直属学校要合理制定需求计划,报市教育局和市人事局,并通过网络和媒体向社会公布,未向市教育局和市人事局申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需求信息的单位,原则上不得接收毕业生。
(二)认真落实《厦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和《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学校补充教师实行公开招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新补充的毕业生都必须参加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招聘录用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