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管理的通知
(牡政办综(2007)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05〕1号)精神,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利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以下简称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补偿费的属性和用途。国家对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实行专项补偿制度,专项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中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为集体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资金,应当实行专款专用。集体土地补偿费严禁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支付非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开支,严禁全部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有关集体土地补偿费的法律和法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依法科学合理地使用集体土地补偿费,鼓励使用集体土地补偿费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兴办农村公共事业和农民福利设施,为农民就业提供技能培训,为失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
二、严格集体土地补偿费使用的审批程序。集体土地补偿费在使用前,须由村委会提出详细的支出计划,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获得三分之二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后,由村委会将申请报告及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记录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集体土地补偿费使用时,经手人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并签字确认,经村会计审核和村财务主管领导审批后,交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查,通过审查后的原始凭证,交乡镇经管中心进行账前审计,各项手续齐全后,方可入账核销。
三、强化集体土地补偿费的财务管理。集体土地补偿费要严格按照《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集体土地补偿费收入统一使用省规定的村级收入专用票据,并按规定存入"村级收入专户";使用时,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后,从"村级收入专户"拨入"村级支出专户"核算,并将相关的土地征用文件、协议、记录装订存档。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将集体土地补偿费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单独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