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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三、切实加强防雷减灾管理
  防雷减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气象、安监、建设、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把关,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提高雷电监测预报和科研水平,做好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加强气象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处理各种影响防雷减灾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把"防雷电安全"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纳入安全目标管理,每年进行安全大检查时,要把"防雷电安全"作为一项检查内容。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和进行经营许可证年检时必须严格把关,对防雷装置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经营许可证和年检。建设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上要严格把关,防雷设计图纸文件须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后方可允许施工;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办理防雷工程跟踪检测手续,工程竣工备案时,要检查其是否具有全省统一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消防部门对申报有雷击危险性的场所和单位要进行严格验收,防雷安全不合格的视为消防验收不合格。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电子信息系统,尤其是计算机中心、金融证券部门等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无防雷装置或防雷装置不合格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工商和质监、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种防雷产品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对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
  四、加大防雷减灾知识宣传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遵守防雷减灾的法律法规,履行防雷减灾义务的自觉性。要针对当前雷电灾害危害程度高、社会影响大的情况,结合典型案例,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开展防雷减灾宣传教育,使雷电防护、灾情处置等知识家喻户晓,增强群众自我保护和救助能力。要加强农民、城市民工、户外作业者、中小学生等群体的防雷科普宣传工作,讲清雷击事件发生的原理和防护要领,消除部分群众迷信恐惧心理,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提高雷电防护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与影响。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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