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7)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防雷减灾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
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我国雷电灾害频发,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尤其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我市属于山区、半山区,年平均雷电发生次数和强度均高于其他地市,近几年来全市每年发生雷击事故都在几十起以上,造成了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当前,我市已进入雷电多发季节,加强防雷减灾工作尤为重要。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雷电多发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按照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逐级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努力减少雷电灾害和损失。对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和部门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
二、认真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
(一)加强雷电防御设备设施建设,打牢预防雷电灾害的基础。对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通讯机房基站和航空、广播电视、金融、信息技术、电力等行业的强弱电设备设施,物资仓储和学校、宾馆等人口聚集场所,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必须按照相关专业防雷设计规范选用和安装防雷装置,严格落实防雷安全措施。要针对农村雷击人员伤亡事件多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加强农村避雷设施建设。
(二)认真执行防雷设备设施定期检测制度。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各部门特别是防雷重点单位要主动申报、接受防雷装置的定期安全检测。未经具备相应资质防雷检测单位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必须限期整改。
(三)严格实施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必须报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未经审核已施工的,须立即停止施工,补办审核手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