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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参与问责调查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通过调查,对反映问题失实的情况,行政问责实施部门须向市政府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五章 对有功人员的奖励



  按照奖惩并重的原则,在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问责的同时,对能够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成效显著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将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奖励范围

  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一)提前、超额完成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决策或交办的事项,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

  (二)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本部门和本人工作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相关经验做法在省级以上进行介绍和推广的;

  (三)科学预测,决策果断,措施得当,杜绝或避免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或在公共事件发生后,有效减少损害和不良影响的;

  (四)合理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积极开源节流,为国家节省大量资金的;

  (五)创新服务、积极服务、周到服务,工作效率高,受到群众和企业表扬的。

  第二十七条 奖励方式

  (一)通报表扬

  (二)记功

  (三)记大功

  (四)授予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五)升级

  (六)升职

  (七)通令嘉奖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适当发给奖品或奖金。

  第二十八条 奖励程序

  (一)各行政机关提出奖励申请;

  (二)上级领导机关审批;

  (三)人事部门向市长提出奖励建议;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奖励决定;

  (五)人事部门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决议进行奖励并下达奖励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根据市委常委会讨论的意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群团机关和具有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问责,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的行政问责,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附件
需实施行政问责的过错行为示例

  一、需对行政机关主要领导问责的过错行为

  (一)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的行为:

  1、不贯彻执行或不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例:某市酒类专卖局违反《行政许可法》,对已经被废止的酒类生产、批发、零售等许可项目,仍在进行行政审批。该局被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主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2、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决策或交办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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