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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超越部门权限擅自决策,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

  (二)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组织咨询论证或者可行性论证的;

  (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

  (四)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专项资金使用、国有资产转让、政府采购、土地征收、划拨及出让、产权交易、金融信贷等重大问题上不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违规操作的;

  (五)因决策失误、工作疏忽和违规操作等人为因素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违法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或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决策或决策失误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治政失当发生不作为、乱作为、伪作为等行政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主要领导干部问责:

  (一)因机械、教条、简单执法,或以执行各种政策、法规、规定为借口,给外来战略投资者设置障碍、拖延审批时间甚至刁难勒卡,严重影响项目引进和落地,严重损害投资环境和我市形象的;

  (二)因机械、教条、简单执法,或以执行各种政策、法规、规定为借口,严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

  (四)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和组织救援工作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发现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后不依法采取措施,出现重特大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采取行政措施违法或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集体上访或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八)采取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和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或者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监管不力、纵容、包庇的;

  (九)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的;

  (十)行政部门直接负责或者下属单位直接管理的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十一)违反规定安排使用救灾、社保、救济等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二)有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未按规定内容、时限、程序进行政务公开,干扰政务公开或设置障碍抵制政务公开监督检查的;

  (十三)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

  (十四)其他行政过错或治政失当行为的。

  第九条 行政机关领导班子不认真履行内部管理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主要领导干部问责:

  (一)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或出现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

  (二)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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