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7)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从接到该文件之日起,必须在一周内组织学习讨论本办法及随文下发的《需实施行政问责的过错行为示例》,并在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出本单位《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在2007年6月30日前报送市直机关工委备案。

  二OO七年六月十五日

牡丹江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和行为失范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问责,是指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发生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伪作为等行政过错,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实行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法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情形。

  第四条 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一致,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问责主体为市政府,行政问责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行政奖励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

第二章 行政问责范围

  第六条 行政机关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主要领导干部问责:

  (一)不贯彻执行或不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决策或交办事项的;

  (三)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效能低下,致使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五)其他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决策、决定不力,政令失畅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主要领导干部问责: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