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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2006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根据地质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活动表现等情况,选择危险性、危害性较大的地质灾害点11处(威胁人口大于20人或者威胁财产大于100万元)作为今年的防灾重点,详见附表1《厦门市重要地质灾害点一览表》。

  三、重点防范期

  汛期(4~10月)是本市地质灾害多发期,为重点防范期。强降雨是本市地质灾害的主要诱发因素,汛期内日降雨量大于50mm或累计过程降雨量大于100mm的时段是重点防范期中的防范重点。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人为本,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极端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闽政[2001]24号),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应认真落实责任制,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思明区、湖里区为建设局,下同)要协助同级政府把2005年新发生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纳入群测群防网络和发放《防灾明白卡》与《避险明白卡》。要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汛期防灾值班制度,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指导、监督工作;建设部门要掌握在建工程的情况,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工程做好防治工作;水利部门要及时向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通报洪水信息,并做好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防治;交通、铁路、市政部门要做好公(铁、道)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的检查落实工作;旅游部门要做好旅游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气象部门要及时通报大气降雨信息,并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地质勘查单位要协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灾情应急调查和做好抢险救灾的技术指导工作;其他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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