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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9修正)[失效]


  第三条 我省是多民族的边疆省份,在选举工作中,应加强民族政策的教育,切实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增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边防。
  选举中应使用当地的民族语言和文字。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五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设立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其他方面的人九至十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选举委员会下设必要的办事机构,办理选举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和相当于乡镇一级的办事处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县直属机关及驻当地的县级以上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指导各选区的选举工作。

  第六条 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贯彻执行《选举法》《若干规定》和本细则,负责向选民宣传、解答有关选举问题;
  三、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部署、检查、指导选举工作;
  四、划分选区,确定、分配代表名额,决定选举日期;
  五、组织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发给选民证;
  六、受理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接受选举中的违法和破坏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提交有关单位或司法机关处理;
  七、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八、组织选民投票工作,发给人民代表当选证书;
  九、汇总选举工作情况,作出总结报告;
  十、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列选举经费的预算、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

  第七条 选区设立领导小组,主持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由选举委员会会同所在选区的有关方面协商产生。
  为便于选民活动,在选区内,可划分若干选民小组。选民小组设正副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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