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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


  (一)专业技术、管理人员:1.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技师)的人员,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以及经人事、劳动部门认定的其他紧缺急需人才,来市区工作或创业服务,准予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迁入;上述人员到市区以外重点建设工程或艰苦地区工作,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户口迁入。2. 符合本市就业政策规定,被市区单位正式录用的应届大专毕业生以及属本市生源的中专毕业生和技、职校毕业生,准予本人户口迁入。本地高等院校毕业的外地大专生、本科生,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保留市区户口1年。3. 已被市区单位正式录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职校毕业生,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二)投资、经商人员:在市区一次性投资(兴办实业或入股)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在市区经商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年纳税额达人民币1万元以上,且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外商和港、澳、台商在市区投资,实际投资额达10万美元以上,可为其大陆亲属申办市区户口1户3人;投资额每增加10万美元,可增加办理1户3人。

  (三)购买商品房人员:在市区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建筑面积达60平方米且房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员,准予其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四)外来务工人员:被市区企事业单位合法录(聘)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且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符合本意见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标准),准予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四、取消投靠亲属迁移户口的条件限制。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本市居民,属配偶投靠的,不受结婚年限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无子女的限制,均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予准迁。

  五、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凡被本市大、中专、技职院校录取的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入学校或保留原籍地户口;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可不迁,均待其毕业后根据就业去向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

  六、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各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简便高效、优质服务”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和办理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对符合政策规定,需要提供证明材料或审核认定资格的,相关受理部门要作出明确具体的公示。要缩短办理时限,积极推行“一站式”审批和网上实时审批,最大限度地方便和服务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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