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
(通政发〔2003〕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两个率先”的战略部署和要求,按照“依托江海、崛起苏中、融入苏南、接轨上海、走向世界、全面小康”的总体思路,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增创社会经济发展新优势,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力度,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全面建立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以法制化、证件化、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二、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取消“农转非”制度和城市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从外地迁入本市、从本市县(市)迁入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或在本市跨县(市)间迁移,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准入登记。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迁移,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准入登记。
准入基本条件中,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当地具有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或租住公有产权并领取使用权证的房屋;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正式录用(已合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在当地投资兴办二、三产业,有稳定的经济来源(退休人员有合法的社会保障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不低于迁入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三、调整和放宽市区居民户口准入政策。继续实行有利于吸引人才和资金的城市户口准入政策,鼓励智力移民、投资移民,进一步降低进入城市的门槛。申请在本市市区落户的人员,经有关部门受理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