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创业指导服务。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各地可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开辟城镇失业人员和青年初次创业基地,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相关部门要提供技术、信息、市场分析、政策咨询等“一站式”服务。对创业成功、吸纳2人以上就业(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成功奖励,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市区奖励标准为2000元,原开办费补助不再发放,已领取开办费补贴的也不再奖励。
(六)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和职业技能鉴定基地,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下同)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50%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五、进一步加强失业调控和就业管理
(一)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失业登记和统计制度。实行被征地农民就业、失业专项登记制度,单列进行统计。完善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实现就业的新增劳动力进行就业登记,对未能就业的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和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要求的高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发给《就业登记证》。开展城乡统一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试点。定期开展全市城乡劳动力调查,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准确掌握全市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为失业调控的决策提供依据。
(二)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5%、1年内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列为裁减对象。
(三)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的分割,积极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整合市场资源,加快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指导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积极开展就业促进工作。建立职业中介和劳务服务行业自治组织,实行行业自律。定期表彰讲诚信、重服务、规范运作、实绩显著的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组织,树立职业介绍先进典型。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求职、招用和中介行为。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超时加班加点、不签订劳动合同、克扣或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