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在当地土地有偿收益中,按每人1000元~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安排划出,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统一使用。市区划出标准暂定每人1500元。
(六)做好省部属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省部属企业的失业人员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省部属企业的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七)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再就业优惠政策享受等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标注;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失业人员,其《再就业优惠证》上要注明不超过其退休年龄的有效期限;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人员在省内异地流动就业的,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三、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培训
(一)加强新增劳动力就业培训。建立劳动预备制度和青年见习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帮助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各地要制定专门的青年就业促进计划,开展就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工作见习等活动,提高青年就业能力,促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各地要确定一批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引导和鼓励未就业的毕业生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见习活动。青年职业见习期一般为3~6个月,见习期间,可适当发给一定的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安排解决。市区见习青年月生活费为当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5%左右确定,并为见习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基地,按每人400元左右的标准给予实训费补贴。
(二)加强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整合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开展职业培训、创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引导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加快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提供免费培训的,凭其免费提供培训的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用人单位或街道社区提供的就业证明,按国家和省、市明确的培训收费标准,可以按照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就业率分段予以补贴。市区培训补贴的标准和办法按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具体规定执行。各县(市)的补贴办法和标准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