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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通政发〔2006〕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目标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切实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就业困难群体的再就业工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切实抓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促进工作;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失业登记和统计制度,加强失业调控,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促进就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扩大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对象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均可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1.曾经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以及办理“续保”、“协保”的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2.机关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失业人员;
  3.城镇就业困难人员:
  (1)“4050”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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