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排部署阶段(6月15日至20日):各市林业局及厅直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安委会有关指导意见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订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于6月21日前报省林业厅办公室。
2.林业企业及基层单位自查自改和林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排查阶段(6月21日至7月31日):各类林业生产经营加工企业及基层单位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上报同级林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级林业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对本辖区的林业生产经营加工企业和有关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排查治理隐患,督促、指导本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企业及事业单位开展自查自改工作。
3.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阶段(8月1日至15日):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成由分管领导带队、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参加的检查组,对本辖区林业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林业生产经营加工企业和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问题及应急措施制定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已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批复结案情况。各市林业局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8月15日前报送省林业厅办公室。
4.省林业厅督查阶段(8月16日到31日):省林业厅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对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
5.“回头看”检查阶段(10月1日至12月31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林业生产经营加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排查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全省林业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省林业厅成立由副厅长黄庆宇任组长、厅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林业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全省林业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林业系统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组织协调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本辖区林业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突出重点,深化督导。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企业。各级督查组要吸收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当场向受检单位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和有关单位制订治理计划,落实资金、责任和安全保障措施,限期整改,并报告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较大、重特大事故隐患,要挂牌督办,落实督办人。对这些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采取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