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复查阶段(6月15日至6月30日)。各区、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单位、个人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进行认真复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公安消防部门应依照程序报请当地政府决定实施挂牌督办,各区政府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批复。凡是列入政府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今年底前整改完毕。期间,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也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区、各相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核查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和落实情况,以及“老、大、难”火灾隐患的解决情况。专项治理结束后,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将治理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今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写出专题报告,于6月30日前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部、省及省厅领导的批示精神,从建设“平安厦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杜绝应付、走过场的想法和做法,认真负起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在全社会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强力态势,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什么方法对整改火灾隐患有效就用什么方法”,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千方百计地消除各种致灾因素,把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抓好、抓实,竭尽全力地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精心组织,形成整治工作合力。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召开工作联席会,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避免整治工作重复、交叉,防止政出多门,增加负担。各区、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信息反馈,适时指导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整治火灾隐患的好经验、好方法,着力推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最大限度消除火灾隐患,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三)求真务实,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对私房出租户的整治过程中,要将其按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分为基本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经整改可以达到消防安全基本要求以及经整改仍达不到消防安全基本要求三种类型。对基本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通过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增配灭火器材等措施,进一步改善这类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对于整改可以达到消防安全基本要求的,要明确整改期限,有关部门应积极提供技术指导,确保按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应严格按有关法律规定查处。对于经整改后仍达不到消防安全基本要求的,区、镇、街各级政府一方面要积极主动地与业主沟通,讲明利害关系,将不合格单位情况向社会公告;另一方面要积极主动地帮助业主解决困难,既达到解决消防安全隐患的目的,又最低限度的减少业主的损失,避免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