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认真查处以私房出租户为重点的居住建筑中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市经发局、市外资局负责工业企业员工宿舍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高层商住(住宅)楼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市教育局负责学校宿舍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对私房出租户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市城建执法局负责依法拆除影响人员疏散的违章搭建建筑;市监察局负责对整治工作中未履行职责、工作失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市安监局要督促各有关部门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并负责对在住宅或租赁房屋内违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市公安消防支队要认真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防火检查,指导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单位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和灭火应急预案,以及依法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进行处罚。
学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及租赁房屋的业主、承租人必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并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专项治理的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停止使用。
五、时间步骤
专项治理时间从5月8日至6月30日,分宣传发动、自查整改、复查3个步骤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8日至5月13日)。各区、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召开会议进行周密部署,明确治理工作职责。各街道(镇)、相关部门要组织召开私房出租户、物业管理单位、学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部署或培训,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发布治理工作公告,广泛开展消防宣传,营造专项治理的强大声势。
(二)自查整改阶段(5月14日至6月14日)。属排查、整治工作范围的单位、个人要按照要求,对照这次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彻底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可以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不能立即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各区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自查整改情况于6月14日前汇总后报市专项治理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于单位、个人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