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要迅速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认真抓好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实施、督促等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范围
1、高层住宅(商住)楼;
2、私房出租户;
3、企业的员工宿舍;
4、学校的学生宿舍;
5、老城区砖木结构居民住宅。
(二)专项治理重点
1、新建住宅(商住)楼、企业的员工宿舍、学校的学生宿舍建筑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经审核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2、在居民住宅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的;
3、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或住宅与商业营业用房之间的隔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达不到要求的;
4、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违章搭建致使疏散通道锁闭、封堵的;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或被挪作他用;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6、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使用电气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7、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8、在厂房、仓库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9、室内外消防给水、消防车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分隔等不符合消防要求的;
10、在住宅或租赁房屋内违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的。
四、职责分工
各区要把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内容,并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明确职责分工,把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到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认真组织、推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以私房出租户为重点的居住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督促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机构开展专项治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强化工作措施,采取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公示,充分运用部门联合执法、社会舆论监督、行政责任监察等手段,促进火灾隐患的整改。要严格工作责任,对工作措施落实,治理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火灾隐患严重而治理成效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以确保专项治理各项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