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土地房屋租赁市场行情变化情况,区域路段及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思明区局口街(中山路口至思明西路口)、天湖路;鼓浪屿风景区轮渡至日光岩沿街(包括街心花园);湖里区台湾街、吕岭路、禾山路、海天路调整为三类地段。
(二)思明区莲岳里、屿后南里、侨岳里、仙阁里、侨岳路;湖里区东渡路、嘉园路、南山路、兴隆路调整为四类地段。
(三)思明区和湖里区环岛路沿线;同安区中山路、三秀街、南门路(至中国银行止)、西安路、西桥路、城西新街、同新路、新安州路调整为五类地段。
(四)同安区大同街道、祥平街道其他路段;翔安区马巷镇、新店镇;海沧区海沧街道、新阳街道调整为六类地段。
(五)增加七类地段。同安区洪塘镇、五显镇、新民镇、莲花镇、汀溪镇、西柯镇;翔安区新圩镇、内厝镇、大嶝镇;海沧区东孚镇调整为七类地段。
(六)其他区域和路段仍按原标准执行。
四、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减免
(一)减免对象和标准
1、国家政策性扶持企业(包括支农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等)按征收标准的50%缴纳。
2、亏损企业上一年度亏损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按征收标准的50%缴纳。企业上年发生的亏损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经有权机关认定。
3、位于同安、翔安、集美、海沧区域内的室内停车场和宾馆(酒店)出租的客房部分的土地收益金,按征收标准的30%缴纳。
4、个人的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属民政救济对象中的残疾人、孤寡老人,按征收标准的20%缴纳;其他民政救济对象、优抚对象、残疾人及下岗人员,按征收标准的30%缴纳。
(二)减免办理程序
1、国家政策性扶持企业和亏损企业的减免程序:(1)单位申请;(2)主管部门认可;(3)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4)市财政局核批。
2、个人减免程序:(1)本人申请;(2)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劳动管理部门审核;(3)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4)市财政局核批。
3、减免金额在五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应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4、减免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