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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政策的调整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政策的调整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6〕1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国土房产局、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政策的调整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政策的调整意见
(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租赁行为,完善我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管理,现就我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收益金的征收范围与标准

  (一)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二)单位或个人将行政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或将该房屋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含内部承包经营)的;

  (三)单位或个人将所购买1990年5月19日之前市政府批准用于商业和旅馆的划拨商品房出租,或将该房屋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含内部承包经营)的;

  (四)单位或个人将1999年12月29日前向房管所以当时商品房价格购买集资翻改建的非住宅房屋出租,或将该房屋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含内部承包经营)的。

  (五)单位或个人将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自用自营性用地出租,或将该地上的房屋(含商品房项目中的自用自营性用房)出租,或将该土地,房屋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含内部承包经营)的自用自营性用地、房屋的土地收益金按划拨用地、划拨用房征收标准的60%计收。

  以上应缴纳的土地收益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详见附表。

  二、房屋转租收益金的征收范围与标准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将属财政性资金购建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用于转租,或将该房屋的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合资、联营(含内部承包经营)的,应缴纳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范围及标准详见附表。

  三、区域路段及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标准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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