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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级和省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工作内容和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级和省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工作内容和标准的通知
(辽林办字〔2007〕64号)


各市林业局:

  根据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赋予的职责,按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的要求,为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有效防范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省林业厅制定了《辽宁省国家级和省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工作内容和标准》,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规范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行为,确保监测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附件:辽宁省国家级和省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工作内容和标准

  二00七年七月二日

辽宁省国家级和省级野生动物
疫源疫病监测站工作内容和标准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赋予的职责,按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为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监测防控工作,有效防范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特制定辽宁省国家级和省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工作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  工作内容

  按照“勤监测、早发现、严控制”的要求,严密监测本区域候鸟等野生动物种群动态,实行监测信息日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候鸟等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现象,须在第一时间按程序上报信息,采样送检,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有效的封锁、隔离,对异常死亡尸体实施无害化处理。具体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监测、样本采集、信息报告和异常情况应急处理四个方面。

  二、工作标准

  (一)  监测对象

  兽类和鸟类,特别是候鸟等迁徙物种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二)  监测区域

  监测对象的集中分布区域,包括繁殖地、越冬地、夜栖地、取食地及迁徙中途停息地等;监测对象与人和饲养动物密切接触的重点区域;发生过重大疫病的区域及周边地区。

  (三)  监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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