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目核准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在核准前,应根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如下许可手续:
(1)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批文件;
(2)防洪规划同意书;
(3)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复意见;
(4)取水许可批准文件;
(5)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件。
2、项目申报单位在核准前应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意见。
3、项目申报单位在核准前应取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特殊情况按国务院令第471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办理。
4、《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应由具有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
5、《项目申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申请单位情况及建设机构组建方案;
(2)拟建项目情况;
(3)防洪安全;
(4)工程安全;
(5)水资源开发利用;
(6)生态环境影响保护;
(7)水工程布局;
(8)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6、《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特许经营同意书;
(2)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批文件;
(3)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防洪规划同意书;
(4)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复意见;
(5)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批准文件;
(6)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件;
(7)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评价审批意见;
(8)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9)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文件。
7、《项目申请报告》的报送。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项目核准权限要求,按程序将《项目申请报告》报送相应核准机关,申请对项目进行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