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社会资金建设应急水源工程项目核准程序导则》的通知
(晋水政法[2007]337号)
各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我省应急水源工程的建设步伐,指导、规范社会资金建设应急水源工程的申报核准程序,保证应急水源工程的顺利立项,我厅制定了《社会资金建设应急水源工程项目核准程序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水利厅
二00七年六月十三日
社会资金建设应急水源工程项目核准程序导则
一、为了加快我省应急水源工程项目的建设步伐,指导、规范工程申报、核准程序,按照《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水电【2006】338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建设实施兴水战略的决定》(晋发【2007】14号)、《
山西省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及《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导则。
二、本导则所称应急水源工程是指我省行政区内规划新建的向城市、工业和农业应急供水的项目。
三、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应急水源工程,应取得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许经营同意书。
四、以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为主体的应急水源工程,其工程规模属于《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04年本)的项目,实行核准制。
五、依据《
山西省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省管河道上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设区的市、县管理河道上的项目由市级发改委核准。河道管理权限的划分,根据《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