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由各投资方按照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组建。
第十三条 董事会在建设期间应至少有一名董事常驻现场。
董事会应建立例会制度,讨论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宜,对资金支出进行严格管理,并以决议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应急水源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董事会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筹措建设资金;
(二)需要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的项目,负责审核、上报《资金申请报告》;
(三)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五)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
(六)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股东会、监事会依照
《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应急水源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总经理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用款计划、建设进度计划等;
(三)编制项目财务预、决算;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归还贷款和其它债务计划;
(五)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保证工程安全;
(六)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对单项工程的设计进行局部调整,重大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需经董事会决定并报原核准单位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