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水源工程的项目法人不得损害用水户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与管理,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防洪调度和水资源配置调度。
第六条 社会资金建设应急水源工程取得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特许经营权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组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主要由投资方代表组成。
第七条 投资方在申请项目核准时,应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第八条 《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制定公司章程、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并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组建项目法人应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进行。建设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咨询、监理、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十条 应急水源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二)主要负责人应当有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三)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参加过工程建设,有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能够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问题。
第十一条 应急水源工程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一)筹措、落实工程建设资金;
(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核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和要求组织工程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三)协助、配合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做好征地、拆迁和移民等工作,负责工程建设外部关系的协调;
(四)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和材料及设备等进行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
(五)组织编制、上报工程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对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六)组织工程法人验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和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工作;
(七)负责工程项目的生产、运行管理和按期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