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社会资金建设应急水源工程项目法人组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水政法[2007]336号)
各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省应急水源工程的建设管理,规范社会资金建设应急水源工程项目法人的组织和行为,明确项目法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责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权限,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我厅制定了《社会资金建设应急水源工程项目法人组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水利厅
二00七年六月十三日
社会资金建设应急水源工程项目法人组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资金建设应急水源工程的建设管理,规范项目法人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国家和投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应急水源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
山西省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20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资金是指非政府投入的资金,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资方")筹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应急水源工程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规划新建的向城市、工业和农业应急供水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社会资金为主建设的应急水源工程。以社会资金为主是指社会资金投资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四条 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按
《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应急水源工程的项目法人负责对工程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