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本底调查工作的通知
(辽林办字〔2007〕72号)
各市林业局:
根据《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59号)以及《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本底调查方案〉的通知》(办资字〔2007〕54号)要求,省厅决定组织开展全省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本底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省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本底调查的重要意义
全省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本底调查工作,是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林业局部署的国土生态建设规划中的重要调查工作,是全省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编制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今后指导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作、争取国家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既是发挥林业在实现矿区可持续发展中职能作用的重要体现,又是巩固林业发展空间的重要途径,对于恢复矿区植被,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土生态安全,推进现代林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站在林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底调查的相关工作。
二、本底调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及工作机制
全省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本底调查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综合运用统计资料与高新技术手段,在国家林业局制发的《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本底调查方案》框架内,按照《辽宁省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本底调查实施方案》(见附件)开展本底调查工作。重点摸清全省各类矿产开发对植被的破坏程度、需要治理的面积及其分布;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与做法,认真总结矿区生态治理经验与模式,提出矿区生态恢复治理的有效途径;研究制定矿区生态治理的投资标准,分析、测算各类矿区治理的成本费用;提出治理的投资模式和生态补偿方式,明确各级政府、矿产企业等在矿区植被恢复、生态保护与治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建立矿区生态治理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