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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06〕1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6〕79号文)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开展以私房出租户为重点的居住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6〕107号文),认真贯彻落实。同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6年6月30日起至2006年11月20日止,继续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以私房出租户为重点的居住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平安厦门”,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要认真组织对前一阶段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深入查摆前一阶段工作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务求实效。综治、规划、房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主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前一阶段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出租房屋的集中整治。要继续组织力量,对出租房屋及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店铺进行全面排查,逐户摸清出租房屋及其消防安全情况,认真填写《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普查登记表》(附件1),按照出租房屋一户一档制度的要求,健全出租房屋档案。对属于治理重点的出租房屋及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商业店铺,不具备出租房屋基本消防安全条件(附表2)的,必须在10月25日前全部整改到位。市专项治理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将于10月26日至11月15日期间组织检查组对各区、各有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因整治工作不落实、隐患未消除,导致私房出租房屋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协调,及时反馈

  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专项治理工作督查领导小组报告,各区专项治理工作督查领导小组要加强协调,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落实好出租房屋管理的消防安全措施。为把握全市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各区应于7月20日前和11月20日前分别将《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普查登记表》(附件1)和排查整治工作情况书面上报市专项治理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治理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我市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总结于11月25日前上报省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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