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市州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督管理。各市州卫生局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卫生部《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宣传、监督工作。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要依法查处,确保我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健康发展。
附件:1、湖南省夫精人工授精技术规范及基本标准
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丈夫精液人工授精)申请书(略)
湖南省卫生厅
二○○六年七月五日
附件1:
湖南省夫精人工授精技术规范及基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条件
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含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必须是符合本省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并获得湖南省卫生厅的审查批准。
(二)人员要求
1、最少具有从事生殖医学专业的在编专职医师2名,实验室工作人员2名,护士1名,且均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从业医师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护士具备执业护士资格;
3、机构须指定专职负责人,该负责人应是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妇产科执业医师;
4、机构内医师应具备临床妇产科和生殖内分泌理论及实践经验,并具备妇科超声技术和经验;
5、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具备按世界卫生组织精液分析标准程序处理精液的培训经历和实践操作技能;
6、主要技术人员应经卫生厅认可的系统培训合格或在卫生部指定的培训基地培训合格。
(三)场所要求
场所包含候诊室、诊室、检查室、B超室、人工授精实验室、授精室和其他辅助区域,总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其中人工授精实验室不少于20平方米和授精室的专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同时开展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的机构,候诊室、诊室、检查室和B超室可不必单设,但人工授精室和人工授精实验室必须专用,且使用面积各不少于20平方米;另外,技术服务机构须具备妇科内分泌测定、影像学检查、遗传学检查等相关检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