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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五、依法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1、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关系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明确管理责任,落实管理措施,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要采取突击检查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平时检查与投诉举报检查相结合、一般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单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检查与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同时,要充分发挥临床医学专家和有关医学社团中介组织的作用,组成专家评审组或专门的医疗机构检查组,参与医疗机构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和监督检查。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主动接受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依法执业,自觉规范医疗行为。医疗机构未取得《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必须严格按照《执业许可证》所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师、护士须在本医疗机构注册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执业助理医师(乡镇卫生院除外)须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首次开展的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必须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得转让、出借、出卖《执业许可证》;刊登医疗广告须经省卫生厅批准,广告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公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出租、承包科室。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2007年底之前,要结合对医疗机构的校验登记,全面完成对重新修订的《执业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并就医疗机构的审批工作认真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对于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及服务要素准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医疗机构在校验登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暂缓校验;在限期整改中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要予以注销。对在校验中发现严重违法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要依照《条例》规定,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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