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对医疗机构的许可权限
1、根据《湖南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设区的市所辖区(不含县及县级市)范围内的非政府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包括民营医院、个体诊所及其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协助做好本区域内非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管理,按照卫生部和外经贸部联合下发的《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国家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
3、对床位规模有特殊要求的三级医疗机构,包括三级口腔医院(牙椅60台以上,住院床位50张以上),三级儿童医院(住院床位200张以上),以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规定暂不设一、二级医院的三级心血管病医院(住院床位150张以上)、三级血液病医院(住院床位120张以上)、三级皮肤病医院(住院床位100张以上)、三级整形外科医院(住院床位120张以上),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4、根据《
强制戒毒办法》(国务院令第170号)规定,开展戒毒脱瘾治疗的医疗机构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严格诊疗科目的设置准入
1、医疗机构申请设置的诊疗科目,严格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的规定设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置的诊疗科目必须核定登记到二级诊疗科目,一级(含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可只核定登记到一级诊疗科目。
2、医疗机构开设诊疗科目,按照先申报后评审的程序,对人员资质、设备设施条件和相关医疗保障系统等进行严格评审评价后,方可进行设置登记。
3、专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核定登记,须登记填写到本专科疾病所属二级科目,并用括号注明到专科病名称(即三级诊疗科目),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为“骨科”并注明(颈椎病专科)。专科医疗机构所开设的诊疗科目原则上只登记注册专科诊疗科目,若一级诊疗科目超过4个且开设住院床位的,需变更专科医疗机构名称或使用第二名称。
4、医疗机构在一级诊疗科目中只开设门诊服务的,其《执业许可证》上的诊疗科目填写一级诊疗科目名称,其后用括号注明“门诊”。
5、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卫生院或卫生所(室)外,其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不得登记注册全科医疗科。符合登记注册全科医疗科的医疗机构必须有在本机构注册的具备全科医疗资质的执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