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解决本市公民事实收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7月1日-9月31日)

  1、1999年4月1日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由收养人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后,持公证书到公安部门申报户籍登记。

  2、1999年4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收养人原已生育子女,又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且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的,由收养人持村(居)委会出具的事实收养情况证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到各区民政局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儿童福利院办理入院手续后,再提出收养申请。

  3、收养人不满30周岁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将弃婴送交厦门市儿童福利院收养。原收养人愿意抚养且具备抚养教育能力的,可向市儿童福利院提出义务助养申请,双方签订协议,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后,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4、2006年1月1日起,本市公民捡拾弃婴的,应到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出具捡拾证明;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一律送交市儿童福利院抚养。本市公民要求收养子女的,一律到民政部门申请和办理收养登记,不再按事实收养办理。

  5、收养人不具备抚养教育能力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且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年龄相差不满40周岁的,由收养人户籍所在区民政局、派出所、镇(街道)计生办共同负责动员其将弃婴、儿童送交市儿童福利院抚养。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10月1日-10月31日)

  对事实收养登记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漏办的给予补办,并做好档案归档工作。

  五、收养当事人办理收养程序

  1、收养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和被收养人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到所在区民政局领取《事实收养申请表》(一式四份)。

  2、收养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和《事实收养申请表》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申请办理附有本人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年收入、抚养教育能力等内容的证明,并经所在镇(街道)签署意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