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解决本市公民事实收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6〕1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司法局制定的《关于解决本市公民事实收养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六月九日
关于解决本市公民事实收养问题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司法局)
为妥善解决本市公民事实收养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现就加强本市公民事实收养登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着眼于解决本市一些事实收养当事人的实际困难,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遵照国家关于收养工作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范围内,实事求是,依法办理。
三、组织领导
解决本市公民事实收养问题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司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明确一名部门领导分工负责,指定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抓好落实,集中人力和时间把好事办好。
四、工作安排
此次解决本市公民事实收养问题的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准备阶段(2006年6月1日-6月30)
由各区民政、计生部门负责。主要工作内容是向事实收养当事人宣传《
收养法》和办理事实收养手续的有关要求和具体程序;深入细致调查摸底,全面准确掌握本辖区公民事实收养情况;做好为被收养人办理寻亲公告及收养登记的相关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