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考核评比标准(暂行)的通知
(辽林办字〔2007〕77号)
各市林业局:
近年来,我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显著成绩。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数量和面积都有了较快增长,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为进一步提高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省环保局等5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考核指标》(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实际,省厅制定了林业系统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考核评比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省厅将按照此标准组织专题检查,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辽宁省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考核评比标准(暂行)
2.辽宁省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考核评比标准(暂行)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
辽宁省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考核评比标准(暂行)
1、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8分)
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机构设置规范[设立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内部科室设置满足各项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指具有与自然保护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中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者)比例达到50%以上,高级技术人员(指具有自然生态方向高级技术职称者)不少于2人。
2、运行经费保障程度(7分)
保障程度较好(指管护人员补助经费及日常管护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情况,包括上级拨款、自筹等)。
3、管护设施(8分)
各项设施(指管护站卡、巡护道路、交通与通讯工具、管护工作用水、用电等)完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4、范围界线与土地权属(3分)
范围界线清楚(指保护区边界线或边界走向以及功能区界线划定并立标公示的情况),土地权属清楚(指依法确认保护区范围界线内土地权属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