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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水利厅、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财企[2007]104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务)局、移民管理机构、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根据《山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企[2007]10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水利厅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二00七年七月十二日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发放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山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以及《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晋财企[2007]10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后期扶持基金是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用于直补到个人的资金(以下统称扶持资金)。因特殊原因采取项目扶持或二者结合用于项目部分的资金管理按照《山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扶持资金发放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政府负责的原则,由移民所在地县级财政、移民管理机构和县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共同负责。

  第四条 扶持资金实行“身份确认、统一管理、按季发放、社会监督”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二章 扶持资金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发放范围:资金扶持对象为列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在册农村移民及户口临时迁出的现役士兵、大中专在校生。补助标准:资金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

  第六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情况变更每年上报一次,上报前要在移民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省移民办公室每年审定一次扶持对象和人数,将人员变更情况及时报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因死亡等各种原因不能列为扶持对象的移民于次年停发扶持资金;因新建水库等各种原因增加的扶持对象,报经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审定后列入下年度预算。

第三章 扶持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七条 全省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移民办公室报省水利厅批准后提供的移民名单和扶持标准逐级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再将资金拨付到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在县级联社开设的移民后期扶持专户,由县级联社根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提供的移民花名册代为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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