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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干扰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为处理的若干意见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干扰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为处理的若干意见
(湘质监监发〔2007〕110号)


各市州、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市、县质检所(中心)及省级授权机构:
  近段时期,各市州局和省、市、县质检机构在实施监督抽查时,被检企业以种种理由干扰拒绝监督抽查的事件时有发生(以下简称拒检),严重干扰了监督抽查计划的执行。为提高监督抽查的权威性、有效性,根据《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质检机构要严格执行监督抽查计划,不得超计划、超范围、超时段抽样,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二、各级质检机构在实施监督抽查时,抽样人员必须两人以上。要向企业说明来意,出示监督抽查计划、有效身份证件、抽样任务书、相关介绍信,并严格按标准抽取样品。
  三、在实施监督抽样时,被检企业如出现不配合、拒绝抽样等行为,应向企业耐心解释抽样性质,告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出企业拒检的后果。企业仍不改正的,即启动拒检认定工作程序。
  四、各级质检机构在认定拒检时,一是要认真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拒检认定表),要求实事求是,有抽样人员在内的两人以上共同签字;二是向企业所在地质检部门申请对《拒检认定表》进行确认,签署意见;三是及时将已确认的《拒检认定表》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质检部门。
  五、各级质检部门接到质检机构对当地企业拒检认定申请后,应认真进行核实,及时签署确认意见,不得推诿。
  六、组织监督抽查的质检部门收到质检机构上报的《拒检认定表》后,要认真进行审核。如属实,对拒检企业的产品按不合格论处。并按《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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