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每年年度终了后的40日内,相关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编制上年度扶持基金拨付使用情况表,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汇总,市级汇总后将汇总报表并附县级报表和本级报表于2月底前报送省移民办和省财政厅,省移民办和省财政厅汇总后,由省财政厅于3月底之前报送财政部、国家移民主管部门(报送格式详见附件2、附件3)。
相关市县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程序及时拨付后期扶持基金,不得无故拖延拨款时间。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必须主动接受移民的监督。相关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在编制使用计划前要充分征求移民的意见,编制后期扶持基金年度拨付和使用情况表后要及时向移民通报计划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相关市县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机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后期扶持基金的经手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移民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检查。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暂停拨付或停止拨付后期扶持基金,直至其错误得到纠正为止。拒不改正的,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1、未经移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移民部门批准随意开设扶持基金账户的;
2、不按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资料的;
3、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检查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没有整改的;
4、无正当理由滞留后期扶持基金,影响移民生产生活的;
5、未经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变更后期扶持基金用途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并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