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六条 后期扶持基金坚持全国统筹,分省核算。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支出预算额度会同省移民办按各市水库移民人数安排资金,并由省财政厅全额拨付到相关市级财政部门,再由市级财政拨付到移民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相关省直管县的后期扶持基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相关县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后期扶持基金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各水库移民所在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扶持基金使用计划,经市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移民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共同审查,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办公室根据审查后的扶持基金使用计划,编制下年度支出预算,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报送格式详见附件1)。
第八条 有关县(市、区)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后期扶持基金预算使用扶持基金,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按原上报程序报批。
后期扶持基金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后期扶持基金应发放给移民个人的部分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用于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但必须编制切实可行的项目扶持规划;具体的扶持方式由移民所在地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安置区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后期扶持基金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部分,必须建立完整的移民个人档案和后期扶持资金发放记录,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在县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设立专户,采取“三晋惠农一本通”的形式发放到移民手中。
第十一条 后期扶持基金用于生产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审批、资金支付,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等按照山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相关市县移民主管部门和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在后期扶持基金中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