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财企[2007]100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务)局、移民管理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山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要求,我们共同制定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水利厅
二00七年七月十一日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促进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以及《山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及移民所在地政府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后期扶持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后期扶持基金系政府性基金,属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相关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按“资金到县、责任到县”的原则,在相关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共同管理。
第四条 相关市县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做好扶持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基金专款专用。
第五条 后期扶持基金使用年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