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承建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资质;
(四)监督检查受监工程从业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的情况;监督检查受监工程质量工作和工程实体质量;
(五)发布受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动态信息;
(六)对受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意见、检测报告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报告;
(七)参与本地区本行业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秀工程的推选;
(八)参与本地区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问题争端;
(九)协助厅质监站组织本地区监理、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协助厅质监站做好项目监理、检测机构和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十一)定期向厅质监站报送本地区工程质量及质量管理信息;
(十二)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 省、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对逾期未按监督程序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下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单》(附件4),通知责任单位限期办理,并有权责令停工或按规定处以责任单位罚款;
(二)对无证或越级承担工程任务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有权责令停工,并建议有关部门将其清退出场;
(三)对违反规范、规程和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无质量自检体系而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有权责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下发《质量整改通知书》(附件5),责令限期整改;对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或不合格工程,下发《停(返)工通知书》(附件6),责令停工,限期返修;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质量整改情况报告》(附件7),经检查整改到位后下发《复工通知书》(附件8);
(五)对不称职的施工、监理和检测人员有权提出撤换,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资格,收缴证件,列入黑名单;
(六)根据需要有权调阅受监工程从业单位相关的技术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报告、测试记录、监理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有权参加施工方案讨论会、质量事故分析会等有关会议;有权进入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场所;有权对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相关人员就工程情况进行调查谈话;有权对受监工程的各个部分拍照和录像;
(七)质监机构有权检查承担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检测手段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