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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公益林、天然林确认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公益林、天然林确认工作的通知
(辽林办字〔2007〕83号)


各市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

  2006年8月,我省开展的新一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全面完成了内外业工作,各县的森林资源数据已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但省里录入汇总后的公益林、天然林新数据与此前执行的计划不完全相符。为此,省厅决定对全省公益林和天然林数据作进一步确认,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确认后的新数据将作为“十一五”期间下拨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资金的依据,请各地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认真作好确认工作。

  二、各地公益林管理、资源管理、资源调查设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根据最新二类资源调查成果,结合正在进行的森林资源变档工作,认真核对《国家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天然林确认表》(数据来源于新二调成果,以地权为依据,详见附表)。省厅将森林资源数据的确认时限定为2006年底。

  三、各地在对重点公益林确认过程中,如有存在漏划、错划、重划等问题的,要拿出具体调整计划,说明变动原因,列出小班变动对照表,以市为单位集中上报省厅,由资源处、生态中心及规划院统一研究处理。但调整后以县为单位的重点公益林区划面积、补偿面积、地类结构等不得变动。在调整后要对国家林业局“重点公益林数据管理系统软件”中相关数据一并进行修改。对于无正当理由调整的,省厅不予受理。

  四、各地在对地方公益林和天然林进行确认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加以确认。

  五、各地要将确认情况形成正式书面材料,由县林业局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以市为单位于2007年8月30日前报送省林业厅生态公益林项目中心备案。逾期不报送者视为认同。

  六、请各市、县(市、区)及省直各单位将根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辽宁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辽财农〔2007〕323号)要求,按照新数据制定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一并报送省林业厅生态公益林项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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