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建设环境综合治理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7〕3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重点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建设环境综合治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建设环境综合治理的意见
(省建设厅 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 省重点办 二○○七年六月一日)
近年来,我省重点建设总体顺利,但部分重点项目建设中,抢搭建、抢装修、抢种养(简称“三抢”),垄断地材,强揽工程,甚至阻工闹事,偷盗抢劫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重点建设工作。为保障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建设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重点建设项目是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骨干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富民强省,构建和谐湖南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重点建设环境治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重点建设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有重点建设项目的市州和县市区要建立重点建设环境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重点办、公安局、监察局、建设局及相关部门、相关乡镇、相关重点项目单位参加。市州和县市区重点建设环境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名单由各市州重点办于7月30日前报省重点办(联系电话:0731-2213232)。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协调、研究、解决本地重点建设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二、明确责任,强化措施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的重点建设目标责任书要求,明确工作目标,制定预防和治理措施,将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到人。重点建设环境治理以地方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和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协调配合。省重点办、省公安厅、省监察厅要联合组织对重点建设环境问题的检查督办,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治理。各市州重点办、公安、监察部门要认真排查并处理本地的重点建设环境问题。同时,建立重点建设环境综合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对重点建设环境治理不力,出现重大环境问题,造成重点建设严重受阻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