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矿产资源保护
1、矿产资源保护。禁止大中型矿床化整为零和无计划开发,要严格限制小矿开采深度,避免深部资源的巨大浪费。限制低品位、难选冶大中型矿床的开发,提高该类矿床的采矿准入门槛。对国家进行保护性开采的我省某些独特的资源,如海泡石、菊花石、隐晶质石墨等,实行限量开采,近期难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必须实行保护。
2、矿业循环经济发展。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鼓励矿山加强共伴生矿产的开发利用,引进先进设备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力争在2005年基础上,提高2-3个百分点,开采回采率提高1-2个百分点,到“十一五”末,重要矿产的平均开采回采率达到81%-82%,综合利用率达到47%-48%。努力提高矿产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加大废(矸)石、尾矿、尾砂的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到“十一五”末,废(矸)石利用率由“十五”末的20%提高到25%。
(八)重视地质环境保护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基本原则,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生态环境综合防治。争取中央财政投资,努力吸引社会投资,加大对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的治理力度,力争到2010年,历史上遗留的大中型矿山和问题严重的中小矿山的生态环境问题大部分得到治理。严格推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对矿山开采中新产生的问题,要求矿山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全面完成恢复治理工作。
2、地质遗迹保护与开发利用。进一步查明全省地质遗迹类型和分布情况,依法建立地质遗迹保护与管理体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探索开辟矿山公园,进一步加强各级地质公园的建设与管理,严格保护好各级地质公园的核心区。
(九)进一步培育矿业权市场
除国家规定的外,矿业权出让全面实施招标、拍卖和挂牌制度。大力改善投资环境,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矿产品社会需求和资源储量保有情况,调控探矿权、采矿权的市场投放总量,保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
加快建立并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交易体系。建设好探矿权、采矿权交易中介机构和服务机构,制定合理的交易规则,促进公开、公平交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矿产品市场价格和资源禀赋条件,探索建立基准矿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