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工作。按照多目标、多学科、多技术的要求,逐步完成1∶25万区域地质调查和1∶20万区域重力调查工作。在重要经济区、重要成矿区带、重大地质问题地区,开展1∶5万区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调查和其他专项地质调查。积极探索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的调查评价。
3、积极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做好宣传和引导,推动全省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在矿种上,鼓励开展本省紧缺矿产及市场需求量大、符合规划要求、经济效益好的矿产勘查;在地域上,鼓励矿山企业和社会出资在老矿山开展深边部找矿工作,鼓励在经济欠发达的湘西北、湘西南地区开展矿产勘查;鼓励在勘查程度较低、成矿远景条件较好的地区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对已列入省、市、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限制或禁止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地区,限制或禁止开展商业性勘查。
(三)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
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专业队伍,制定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提高监测结果的准确性,杜绝矿产资源储量消耗的瞒报、漏报现象,确保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受侵害。建立矿产资源储量监测队伍诚信管理体系。
(四)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
1、科学划分矿产资源空间功能区域。以提供有效的矿产资源保障、严格保护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暂难利用的矿产资源为目标,统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科学划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空间功能区域。将资源开发强度大,资源濒危的地区划为优化开发区;将近年新发现的大中型矿床和找矿潜力大且环境承载力强的地区划为鼓励开发区;将环境承载力弱、资源潜力小,国家和省划定的各类保护区,划定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
2、严格“三区”管理。坚持按省、市、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区”进行分区管理,通过探矿权和采矿权设置的规划审查等必要的行政措施,逐步使全省矿业布局合理化,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城市建设、旅游、农林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3、统筹矿业经济区域发展。加强对矿业发展重点区的扶持,特别是重点矿山的扶持,改善交通条件,提高资源保证程度,优化外部环境,促进以重点矿山企业为骨干的矿业经济区的发展。兼顾“老少边穷”地区的矿业经济发展。
4、设置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区。将大型、超大型矿床或紧缺矿种的集中区以及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矿区设置为省级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区。
5、调整建材类矿产资源的开发布局。规范片石、道渣、河沙、砖瓦粘土矿等建材矿产的开采行为,严格禁止在高速公路、省道、旅游公路和铁路两侧300米以内或可视范围内开采石材,已设置的矿山要逐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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