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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六)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兽医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要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各级政府在畜牧兽医部门设立首席兽医官,使兽医管理、监督执法、动物疫病诊断等机构工作人员,经过选拔、业务培训、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
  (七)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对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取得国家或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颁发的执业兽医资格,并依法注册,持证上岗。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八)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凡新进入县以上兽医机构的人员必须具有高等院校兽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凡新进入乡镇动物防疫机构的人员必须具有高等院校兽医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参加兽医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并获得从业资格。要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控水平。
  (九)切实加强动物疫情管理网络化建设。加强全省动物疫情报告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兽医管理工作网络化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省、市、县、乡、村动物防疫工作网络化管理。
  (十)建立动物疫情信息发布制度。按照动物疫情透明化管理要求,建立动物疫情信息发布制度,定期或及时向社会发布本地区及国内外动物疫情信息。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及国内其他地区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布国内动物疫情。
  五、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十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兽医执法、技术支持和乡镇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工作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动物产品安全检测、兽药质量及其残留监测和监管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加强经费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将兽医工作的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兽医工作的投入,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以切实建立科学、稳定的兽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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