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兽医管理机构。省畜牧水产局为省农业厅管理的畜牧兽医管理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主管全省畜牧、兽医、饲料和渔业工作。市州以下兽医管理机构由市州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养殖业发展情况和兽医工作需要确定,并按程序报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兽医机构工作职责完成情况效能监督;上级兽医管理机构对下级兽医管理机构负有指导职责;各级兽医管理机构对动物防疫、检疫负有指导和监管职责,要加强兽医医政、药政管理。
(二)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按程序报批后,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由兽医管理机构对其进行归口管理。
(三)建立健全各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承担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等技术支持机构(实验室)是兽医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的重要技术保障和依托。要整合现有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和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体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兽医技术资源,通过充实力量、资格认可、安全监管,切实加强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市县可按程序报批后组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同级兽医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技术保障和依托,归口同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管理。
(四)加强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湘发〔2005〕15号)精神,合理设置乡镇动物防疫站(可加挂畜牧水产站牌子),主要承担以下公益性职能:宣传贯彻国家动物防疫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体实施国家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的免疫接种和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报告、控制与扑灭;协助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开展兽药、饲料、种畜禽、养殖环境监控、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等工作。乡镇动物防疫站实行县乡共管,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不再承担诊疗、去势、养殖业投入产品供应、兽药饲料经营服务等经营性职能。
对专职动物防疫员、畜牧技术推广人员实行聘用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切实解决好原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的合理安置和社会保险问题。要及时办理分流安置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自谋职业的分流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分流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五)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工作体系。各市州根据防疫工作需要设置村级动物防疫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可优先从原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中选聘,接受乡镇动物防疫站的业务培训、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动物强制免疫或计划免疫注射、加施免疫标识、填写免疫档案和免疫台账,协助动物产地检疫申报、消毒、疫情报告,掌握畜禽饲养情况,报告免疫情况,以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