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保障经费供给。各级财政要对这项改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将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经费和履行公益性职能的必要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按农村综合改革的统一政策,对改革后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经费予以补助。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对重大农业技术项目推广和基础设施设备补助机制。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社会保障和人员分流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省予以适当补助。
(十)完善社会保障。落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各级政府要组织财政、人事、编制和劳动保障部门切实做好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清理工作,要在改革前,采取有效措施,补齐拖欠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由个人补缴,对于由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其单位承担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应由单位承担部分列入财政预算。
(十一)改善推广手段。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的需要,在充分整合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和推广手段,推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施装备不断更新,推广手段不断增强,整体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增加对农业技术推广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提高农业技术推广的现代化水平。县级以上政府要在财政重大支农项目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安排上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倾斜。对现有农技推广机构的资产,严格按照资产管理规定,界定产权,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十二)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各地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各级政府可采取提前离岗退养、自谋职业、选派到村组任职、领办服务性经营性实体或组织富余人员进行劳务输出等办法予以妥善分流和安置。各级财政、劳动保障和农口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改革所需各项经费的测算,将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等所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自谋职业的分流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分流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