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07〕1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长期以来,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防治动植物病虫害、搞好农田水利建设、提高农民素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队伍不稳、保障不足等问题亟须解决。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制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推广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和新品种、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监督;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作物苗情监测,土壤测试,农林水产品生产过程中质量安全检测、检疫和强制性检验;农业、渔业、森林和水资源管理和保护;防汛抗旱技术服务;水利建设与管理,农村供水和水土保持;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机安全管理技术监测及维修行业监管,组织农机进行抗灾抢险和跨区域农机作业;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等。
(二)合理设置机构。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对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行业内整合,分别设置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和林业等技术推广中心(站)。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国家在基层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的业务主管部门。县级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根据区域农业特色、产业布局、森林资源、水系、水利设施、防汛责任制和政府财力情况,因地制宜选择机构设置模式,原则上按照以下方式设置:一是按行业跨乡镇设置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二是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向乡镇派设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三是在整合现有乡镇事业机构的基础上,按相近专业综合设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无论选择哪种机构设置方式,都应当有利于县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工作的落实,有利于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能的履行,有利于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