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均未在其单位按无房户政策享受过住房补贴;
2.子女夫妻俩所在单位同意改户(子女未婚的,由单方取得相关证明,下同)。
(三)子女原在单位用房调整时,将父母原唯一承租的国家直管公有住房上交后安排新房,后子女另有住房,现子女要求将单位分配的住房改户为父母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的书面资料或证明:
1.父母他处无住房,且未享受过住房补贴;
2.父母常住户口在1998年12月31日前迁入本址;
3.子女夫妻俩所在单位同意改户,并提供当时安排住房的原始档案资料。
(四)1998年12月31日前单位零星直管公有住房调整未向房管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现要求补办手续的(不含职工集体宿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
1.原分配单位同意调整,并提供原始分房资料,调整住房后由分配对象实际居住;
2.分配对象应于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他处无住房或只有一处住房且未达到面积标准;
3.分配对象夫妻双方未享受住房补贴。
(五)因离婚原因要求改户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时将国家直管公有住房承租权判给一方或子女的,持改户申请报告和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办理改户手续;
2.夫妻协议离婚的,国家直管公有住房承租权交给一方,另一方已实际搬出且户口迁出的,改户申请人持公证部门出具的公房承租权归属协议公证书、婚姻机关签证的离婚协议、改户申请报告和他处无住房的具结书办理改户手续。
第十条 对不符合继续租赁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家庭,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他处另有住房且已达到面积标准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国家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
(二)他处无住房或虽有他处住房但未达到面积标准的,可由原租赁家庭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1.由同住成年人协商一致并经公证确定,由其中一人或数人按市场评估价的60%购买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所有权,所购房屋产权归购房人,出售房款进入市房产管理局(建委)国家直管公房重置基金专用账户。
评估、测绘由产权人各推荐2家有合法资质的评估和测绘公司供使用人选择,出售房款和建筑面积,均以评估和测绘成果为准,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2.户口在本址的同住成年人中共同推举成年人新承租代表,以同地段、同结构、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价与区房管部门签订市场价租赁合同,并不得参加房改购房。今后该住房列入拆迁范围,只能作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拆迁直接安置,不能作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对象,但继续可以按市场租金价进行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