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使用面积计算、结构等级、楼层、朝向、地段及设施差价等均按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相关规定执行(市场价租金参照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三)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届满,区房管部门应对承租人家庭的同住人、住房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核查,对符合继续租赁条件的承租人统一换签租赁合同;对不符合继续租赁条件的家庭,按本规定第十条办理。
第八条 承租人必须按实申报家庭同住人,经区房管部门核查无误后,才能认定。承租人如有隐瞒、欺骗,一经发现,注销原同住人资格,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同住人:
(一)同住人应是承租公房常住户口,且于1998年12月31日前迁入(因新出生等自然增加者除外)本址的直系亲属,并实际居住且他处无住房。
(二)直系亲属中户口不在市区,但生活基础在市区的现役军人、未另立家庭的野外(如地质勘察,远洋航运等)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劳教服刑等人员,他处无住房的,应认定为同住人;
(三)承租人配偶一方常住户口申报与常住地不一致的,补办户口迁移手续后,在承租房所在地核定为同住人。
第九条 市三区的国家直管公有住房改户必须从严控制,杜绝变相福利分房现象。对于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对于历史遗留的个案问题按下列情况分类处理:
(一)原承租人已故,改户申请人系原承租人直系亲属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
1.改户申请人他处无住房,年满18周岁;
2.改户申请人常住户口于1998年12月31日前迁入,且为租赁合同载明的同住人并实际居住;
3.改户申请人夫妻双方均未在其单位享受过实物分房和住房补贴;
4.原承租人于1998年12月31日以后亡故的,需由原承租人所在单位同意改户;
5.有2人或2人以上符合改户条件的原则上应遵循先配偶、后子女或父母等顺序申请;
6.有2人或2人以上同住人的,其他成年同住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区房管部门共同申请改户,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或提交其他成年同住人同意改户的公证书。
(二)父母因各种原因将唯一承租的国家直管公有住房改户给子女,后子女另有住房,现父母无住房,要求继续承租并改户的,应向区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